【导语】:2020陕西新生入学政策公布了吗,今年新生入学政策是什么,几岁的学生可以上学?还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出台《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背景是什么?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2020年出台《通知》主要有两方面的背景。一方面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文件及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2019年6月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以下简称中央26号文件),在推进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民办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2019年7月召开的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强调,要正确处理好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关系,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构建一视同仁、平等发展、公民办互不享有招生特权的良性发展机制。另一方面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重要关切。当前,在义务教育阶段有一些地方和学校不同程度存在着违规考试招生、提前掐尖招生、违规编班等问题,严重的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破坏了教育生态,加重了学生的校外学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造成了家长和社会的焦虑。基于以上两方面的重大背景,陕西省出台了《通知》,对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通知》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全面接受义务教育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通知》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入学,凡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通知》强调,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落实控辍保学“七长责任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陕西省组织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是怎么明确的?
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免试”是指全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一律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就近”是指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学区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审批地招生),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主要有什么变化?
中央26号文件明确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国务院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工作座谈会对贯彻落实中央26号文件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要求作了统一的解读和部署,全国一盘棋,齐步走,全面推进落实。2020年《通知》中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主要变化有四点:一是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设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平台,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二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在审批地招生,审批地招生学位有余额的,可以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不得跨市域招生;三是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幼升小、小升初),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四是参加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若无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
《通知》对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有哪些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实行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地方,要合理设置积分条件,确保符合国家《居住证暂行条例》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
《通知》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有哪些规定?
《义务教育法》明确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通知》要求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
按照特殊教育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相关规定,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同状况,分别提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送教上门等教育安置意见,落实“一人一案”。
《通知》中涉及哪些对象的入学优待政策?
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要落实国家和省上的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参照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陕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政联〔2012〕106号),省教育厅办公室、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陕教政办〔2013〕7号)和《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功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公政〔2018〕159号)和《陕西省高层次人才服务平台建设方案》(陕组通字﹝2017﹞7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如何组织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指导县(区)合理划分学区,完善工作方案,明确招生程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严格控制“大校额”“大班额”。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行督导。
《通知》就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提出了哪些纪律要求?
《通知》特别强调义务教育招生“九严禁”:
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
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
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
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通知》要求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有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